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体育场所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为全院教职员工、学生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所有体育场地(包括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活动区、田径场、文体活动中心、健身路径活动区等)、器材及附设的设施应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行使管理权利。
第三条 学院的场地、器材是为我院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课外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使用体育场地,需经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批准方可使用。使用者有保障场所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在各场地活动项目要与场地功能相符,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如要进行其它活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章 体育场地日常管理
第五条 体育场地日常管理由体育与艺术部体育教研室派专人直接管理。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地管理及规章和制度,加强对场地的监督和检查,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安全服务。
第七条 按教务处提供课程表和体育教研室提供的训练计划及课外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及开放健身活动中心。
第八条 学院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地时,若发现场地内有安全隐患、漏水、漏电、设备损坏、能源浪费时,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管理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时维修,若其自身不能解决,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九条 在本场地而活动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严禁攀登栏杆、围墙,不准
乱扔果皮、纸屑,更不准打架斗殴。
第十条 在场地进行活动时要维护公物,不准踏草坪,对不遵守场地管理制度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批评教育者,勒令退出场地。
第三章 运动场地管理
第十一条 运动场地是学院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科研及课外活动的主要场地。未经学院有关领导同意,任何外单位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一切车辆进入运动场地。
第十三条 遇雨、雪天任何人员不准进入运动场。
第十四条 对运动场地内、外体育设施,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搬动、撤换,对场地内、外设施若故意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做出处罚。
第十五条 如外单位使用运动场、由分管院长同意,并由学院按规定,收取租用费。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清扫,保养维护场地。场地要保养环境整洁,逐日打扫清理。为全院教职员工学生锻炼健身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 场地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维修学院室外体育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 文体活动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中心只对本院教工、学生在业余时间免费开放,学生进入时应持有学生卡。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穿皮鞋、拖鞋者严禁入内,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二十条 室内各项器械未经管理人员(教师)允许不得随意调动、更换。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室内乱扔果皮、纸屑、吐痰和高声喧哗。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公用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使用和外借,如发现擅自使用者,予以重罚,公物保管和管理工作由体育教研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持器械练习者应要求轻拿轻放,注意安全,发现器械有问题者
及时向教师或管理人员反映,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使用健身活动中心,一律凭单位证明与体艺部联系,经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值班教师必须每天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六条 值班教师每天必须认真做好器械的检查与交接手续,如发现器械有损坏,必须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体育器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体育器材设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要及时编制体育器材维护和购置计划,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器材及设备入库,要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帐册管理,每年年底清仓查库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条 体育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日常管理中,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做到对器材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体育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师生借用,做好借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保持室内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它无关物品。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电器、等安全设备,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和门窗。
第三十六条 体育器材供体育课、训练及课外活动使用。其余时间一律不准借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体育课所用器材。由本班体育委员在上课前10分钟办理借用手续,下课后如数归还,并放回原处,保持整齐。如丢失,由各班酌情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代表队训练借用器材,由各队队长借用。当日用,当日借、用后速还,如有丢失从队员补助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借用体育器材,凭工作证、学生证。学生在课外活动时间借用,每证借器材一件,用完当日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酌情按价赔偿。
第四十条 体育器材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按设备的品名、数量和使用时间办理借用手续。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时间归还器材的单位或个人,器材管理及时催还,经催还不还者,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