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院对外文化交流、艺术展示、学术研讨等活动的开展,规范学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校园传承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的使用,更好地发挥为全院教职员工、学生的服务功用,扩大中心各品牌项目的影响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化中心所有场馆(包括音乐馆、书画馆、茶艺馆、非遗馆)的教学用具、艺术作品、展柜文物等设施应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行使管理权利。
第三条:文化中心各场馆主要用于美育课程教学、文化学术交流、艺术活动展演等方面;课余时间为声乐、器乐、书画、茶艺、剪纸等社团学生开放,开展社团活动。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心场馆,需经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批准方可使用。使用者有保障场所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在各场馆活动项目要与场馆功能相符,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如要进行其它活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文化中心日常管理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艺术教研室专职教师直接管理。2024年始,由鲍伟负责音乐馆、宋立刚负责书画、茶艺馆、王柳负责非遗馆。
第六条: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各场馆的监督和检查,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确保师生安全使用场馆。
第七条:学院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若发现场地内有安全隐患,漏水、漏电、设备损坏、能源浪费时,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管理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时维修,若管理人员不能解决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八条:文化中心不仅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主要阵地,更是对外宣传和展示的窗口,在场馆活动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严禁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更不准打架斗殴。在场馆进行活动时要爱护场馆设施,如展柜文物、钢琴教具、书画作品、长廊版画、茶艺用具、笔墨纸砚、课桌课椅、谱架、谱台等。
第九条:在文化中心授课教师要遵守场馆管理规定,不准私自配制场馆钥匙,带领闲散人等进入场馆进行非教学、研讨、学术等性质的活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树立安全卫生的理念,规范使用场馆设施。
第三章 教学器材管理
第十条:教学器材由负责各场馆艺术教师管理。管理人员要及时编制教学器材维护和购置计划,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教学器材及设备入库,要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帐册管理,每年年底清仓查库一次,固定资产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教学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中,做好防潮、防霉工作。定期对器材进行清洁和保养。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教学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确保相关艺术课程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场馆开放管理
第十四条:文化中心各场馆主要用于教学和相关社团活动,其余时间如使用场馆,应提前和管理人员报备,填写场馆使用申请表,待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根据学院冬季、夏季授课实际,周1至周5上午二节课后开放至12点,周1至周五下午5-6节课开放至晚9点半;周末全天为艺术社团学生开放,没有活动的社团或活动进行完时应及时联系学生管理员,按时锁门、清理卫生,保证场馆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六条: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场馆不开放,如有其它单位使用场馆,应提前填写使用申请表,说明使用场馆的原因,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场馆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以上相关内容解释权属场馆管理方。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
2024年4月10日